近日,云主機租用,前央行行長、現任中國金融學會會長周小川發表演講稱,那種認為中國人民銀行推動數字貨幣是想取代現在第三方支付的角色的觀點是一種妄議。
從官方的定義看,簡稱為DCEP的央行數字貨幣由Digital Currency和 Electronic Payment兩部分組成,前者意為數字貨幣,后者名為電子支付;前者代表數字貨幣在線上流通,后者說明DCEP的一個主要業務就是數字錢包。因此,無論是所依靠的網絡資源背景與流通渠道,還是所承擔的基本職能,DCEP的確有著與支付寶、微信等支付工具天然重合的方面,理論上也必然與第三方支付形成了市場競爭關系。
按照周小川的說法,中國人民銀行已明確定位DECP是一種雙層系統,也就是說,央行是數字貨幣發行人,商業銀行負責儲存與保管數字貨幣,其他機構與用戶通過商業銀行存取與兌換數字貨幣,這樣,雖然同為法定通貨,但數字貨幣放在不同數字錢包中所獲得的安全信用度卻不一樣,即存放在商業銀行的數字錢包中,性質上被認定為是央行負債,受到央行作為最后貸款人的保護,安全性很高,而放在第三方支付數字錢包中,則表現為商業銀行對用戶的負債,如果第三方支付破產或倒閉,數字貨幣將很難受到保護。如此看來,同為支付手段,DCEP自帶的競爭優勢顯然是第三方支付所無法比擬的。
更詳細比較發現,因為有國家信用背書,DCEP獲取了無限法償性特征,也就是任何交易場景都必須無條件接收,與此相反,第三方支付存在業務壁壘,不同平臺間存在互不認可與間隔障礙,如支付寶與微信之間不能互相轉賬;另外,數字貨幣代表的是M0,就好像是用戶在線下使用紙幣一樣,無需經過任何中間環節就可完成支付,但若通過第三方支付,此時的數字貨幣首先必須從商業銀行轉賬獲取,然后支付過程要經過清算流程,因此第三方支付中的數字貨幣其實是M1和M2;而更重要的是,數字貨幣采取的是松耦合模式,即用戶既可以將數字錢包與銀行賬戶綁定,也可以依靠數字錢包獨立運行支付,這樣在依托線上支付的同時,DCEP還可以離線支付,比如手機與手機之間“碰一碰”就可以完成轉賬。但不同的是,第三方支付采取的是緊耦合模式,所有支付須綁定銀行賬戶進行,而且必須采取在線交易。因此,從支付效率看,DCEP作為支付手段要比第三方支付簡便與快捷得多。正是如此,DCEP被看成是可以覆蓋全場景的“超級錢包”。
如果DCEP可以運營錢包業務,對第三方支付產生的擠出與替代效應不可避免。目前來看,第三方支付除了依靠平臺收取服務傭金外,還通過支付引流并借此開發衍生業務,如互聯網小貸、貨幣基金以及理財和保險等業務,同時,第三方支付還能依托支付數據拓展出征信和風控相關業務,如支付寶旗下的芝麻信用評分等,且該類產品投放到了酒店、共享單車等場景。更為重要的是,第三方支付可憑借數據積累精準捕獲與發現用戶消費偏好與需求傾向,不斷創造出新的場景,進而增強用戶黏性,反過來構成對核心本源業務的強力支持。然而,如果DCEP進入支付市場,缺乏競爭優勢的第三方支付不僅面臨用戶大量流失風險之痛,而且盈利渠道與空間將遭遇殘酷擠壓,衍生性與拓展性業務半徑發生收縮的同時還會產生中斷風險,依靠流量的本源業務也會受到沖擊,極端情況下不排除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成批次倒閉與破產。
不過,按照官方設計,雖然理論上DCEP具有支付本能,但本著“政府的歸政府,市場的歸市場”的基本原則,央行肯定不參與數字貨幣數字錢包的運營,而是在充當數字貨幣發行人的同時,主要負責監管制度的創建以及實體性科技金融監管,而且不同于原有紙幣離開銀行機構后很多情況下央行無法獲取貨幣流動狀態,依靠數字錢包央行完全可以全程且及時捕捉到貨幣活動蹤影,對包括第三方支付在內的數字貨幣監管也將更為富成效。因此,從支付工具經營層面看,與第三方支付利益緊密相關的主體就只有商業銀行了。說得直白一些就是,未來政策上是否允許商業銀行將數字錢包作為業務主干投放支付市場?
進一步分析發現,對于商業銀行在整個數字貨幣體系中的角色定位,央行做出的相關規定其實也非常明確,即商業銀行是數字貨幣存儲的唯一承載主體,這樣的身份界定其實賦予了商業銀行如同攬存先前現幣那樣攬存數字貨幣的特權,商業銀行在通過用戶數字錢包吸儲并支付利息的同時,還可以對外貸款以及開展相關的理財等衍生業務,存貸差同樣是數字貨幣時代商業銀行盈利的主要方式。另外,商業銀行負責對用戶數字錢包的管理也是數字貨幣衍生出的一項特權,原則上代為管理數字錢包,是要收取管理費的,但基于獲取存儲用戶的需要,這項費用針對C端用戶(私人與企業)則是免除性的,但如果第三方支付要實現賬戶充值即將用戶在商業銀行數字錢包中的數字貨幣轉移至支付賬戶中,這筆費用是不可減免的,而是由第三方支付承擔并向商業銀行合規支付。飯要大家分著吃。商業銀行在通過運營K基(借記卡、信用卡等)途徑獲取數字貨幣支付市場份額的同時,還能作為主體運營DCEP開辟獲利渠道,也就沒有必要進入支付市場站位搶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