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績效評價結果較差、資金使用低效無效的;
第八條 財政部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定的試點項目綜合成本,結合年度預算規模,確定年度專項資金補助規模,對東、中、西部地區及各自治區按項目綜合成本實施梯級補貼,對邊疆、海島(礁)等重點地區適當加大支持力度,并按照預算法等有關規定,及時將專項資金預算下達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一)行政村、邊疆地區、海島(礁)等地區開展光纖或4G等寬帶網絡建設;
(二)擠占、截留、挪用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的;
第十三條 招投標中,因中標價、成交價低于相應的專項資金預算等原因而多出的專項資金,原則上由各省財政、通信管理、工信部門在合同簽訂后1年內研究用于試點省份內統籌推進電信普遍服務工作,鼓勵各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激勵作用,積極擴展建設內容與范圍。各省通信管理、工信、財政部門應當按要求制定該部分專項資金使用方案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報備。
第一章 總則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要求,推動實施“寬帶中國”戰略,同步推進建設網絡強國戰略部署與“兩個百年”奮斗目標,促進農村、偏遠及邊疆地區寬帶網絡建設發展,中央財政設立了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為進一步規范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試點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第十六條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對專項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應用等。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電信普遍服務試點工作執行情況實施監管,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試點工作監督檢查。
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專項資金支持重點,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資金撥付、資金執行情況監管等。
第十條 各省級通信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美國服務器租用,通過公開招標等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采購方式確定行政村試點實施企業,或者報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同意按照規定程序指定實施企業。
第四章 資金管理監督
第十二條 實施企業應當對收到的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實行專項管理,按照國家統一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核算、處理。
文中指出,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2017年6月6日印發的《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試點辦法》(財建〔2017〕299號)同時廢止。
第二章 資金支持范圍及管理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重點突出、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已經從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納入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通信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保專項資金有效匹配到試點項目,將專項資金統籌用于支持做好本地區試點工作。
附件:
第四條 為加快農村及邊遠地區寬帶網絡覆蓋,助力 “寬帶中國”建設,推進實施網絡強國建設戰略部署,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以下事項:
第十八條 下列行為之一的,財政部可以采取通報批評、取消試點、追回已撥付資金等方式予以處理。
2018年12月12日
1月14日,財務部發布了關于印發《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試點辦法》的通知。通知顯示,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要求,推動實施“寬帶中國”戰略,同步推進建設網絡強國戰略部署與“兩個百年”奮斗目標,促進農村、偏遠及邊疆地區寬帶網絡建設發展,中央財政設立了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為進一步規范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試點辦法》進行了修訂。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照財政部的要求對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實施監管。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等行為。
(三)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電信普遍服務其他重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