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建筑物的建造許可證被簽發時,其建筑類型被正式記錄,并有效地鎖定了建筑代碼所提出的建筑構件的參數和要求。兩個重要的要求是其最大體積(高度、層數和面積)以及其周圍開放空間的最小寬度。數據中心建筑的總面積與可在其墻內部署的服務器數量相關聯,因此在初始規劃階段開始,以防止構建代碼過度限制其允許的體積非常容易。這樣的限制可能會迫使服務器數量達不到項目備考中定義的數量。
行業主要的建筑規范(此處指的是2015年國際建筑規范)似乎對五種基本建筑類型中10個標準使用組中的任何一個高度、層數和面積都有嚴格的限制。但是建筑代碼中內置的各種條件使得建筑物體積增加了初始限制。
增加允許高度
2015年國際建筑規范規定:“建筑物的最大高度(以英尺為單位)不得超過表504.3中規定的限制。”在其第2節的定義中,注意到當最上面被占用的樓層在消防部門車輛入口的坡度平面上75英尺時,它將劃入高層建筑的領域和要求。
除了表504.3的高度限制,以及對層高的定義以及無人居住的屋頂塔樓之外,該代碼更很少有關于高度的說明,但是在數據中心行業中,大多數人都傾向于將建筑物理解為三個基本類別:低層、中高層和高層建筑。雖然在2015年國際建筑規范中沒有具體說明,但是低層或中層建筑物高度的決定因素很可能也是從消防部門車輛通道的等級平面來衡量的。與高層建筑一樣,這種測量也意味著對應于消防員難以進入燃燒建筑物,最高救援或滅火要求需要從最低等級的平面開始。然而,在沒有提供進一步描述的情況下,2015年國際建筑規范從邏輯上得出結論,對于大多數數據中心,列出的“最大高度”必須是建筑物頂部邊緣的高度(而不是其最頂層的樓層)。這個最大高度通常意味著建筑最頂層的護欄。此外,建筑代碼通常將高度稱為最高占用樓層上的屋頂的最高點。
盡管大多數數據中心并不在高層建筑中,但是增加允許高度仍然是一個挑戰,因為可用的方法很少。2015年國際建筑規范的表504.3僅允許使用兩種方法中的一種,并且兩者都需要噴水滅火系統用于數據中心的典型使用組(S,B,有時是H):
•方法1。自動噴淋系統:根據表504.3的允許高度,所有配備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在表中標記為“S”)的結構類型允許比不具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那些高20英尺(在表中標記為“NS”)。
•方法2。對高度沒有限制:根據表504.3(帶有第903.2節的腳注),建筑類型1A(不可燃、受保護)可以為所有使用組(R除外)提供無限高度(UL),但它需要完整的建筑物擁有一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用于應對S-1組中等危險(903.2.9節)和使用H組高危險(903.2.5節)。
雖然增加允許高度的方法是有限的,但好消息是,即使對于限制最少的建筑外殼(即5B型無保護、可燃結構),使用組B、S和H的代碼初始允許高度為40英尺。由于大多數單層數據中心都在這個高度以下,并且除非需要或需要額外的樓層,否則很少需要增加高度。
增加允許的層數
雖然大多數數據中心都是低層建筑,通常只有一兩層樓,即使這種低層建筑,香港服務器租用,也可能是一個關鍵因素,當試圖提高數據中心典型的容量時使用組(S,B,有時是H)。
就像增加允許高度一樣,增加建筑物允許層數的決定因素從建筑物底層平面開始。鑒于允許層數的初始限制只能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中的一種來增加,因此它選擇和可用方法很少:
•方法1。灑水噴頭:2015年國際建筑規范允許建筑物配備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使其在最低層上增加一層。
•方法2。層高沒有限制:2015年國際建筑規范的表504.4授予建筑類型1A(不可燃保護)的建筑物對大多數使用組(包括S和B) 。
就像增加允許高度一樣,很少有數據中心項目需要增加層數。然而,在選擇“增加允許面積”的方法時,通常較低的層數仍然起著重要作用,這在數據中心幾乎總是至關重要的。
關于上述“H”使用組的附注:使用具有不太安全的UPS電池,不正確的通風,或建筑物中的柴油發電機可能使數據中心成為高危險“H”標識。由于H組的廣泛附加要求,應該避免這種指定。
增加允許面積
根據2015年國際建筑規范的表506.2,使用S-1組(非噴淋式,5B型無保護可燃結構)允許的最有限的初始面積僅為9,000平方英尺,但所處理的一些數據中心的面積達到550000平方英尺,這是一個巨大的差異。
幸運的是,雖然增加允許的高度和允許層數都有一些有限的方法,但是有很多方法可以增加允許的面積。最有益的是,這些方法可以相互添加。請記住,2015年國際建筑規范表中列出的區域代表單個樓板而不是整個建筑物的組合樓面面積,可以采用以下所有方法(此處列出從最少到最有用),從而實現任何所需的建筑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