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原員工吳某辭職后未遵守《不競爭協議》的約定,辭職后入職競爭單位優酷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酷),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奇藝)將吳某訴至法院,要求吳某繼續履行《不競爭協議》,從競爭單位離職并向原告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312000元,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36806.75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訴稱,愛奇藝與被告吳某于2010年5月26日簽訂勞動合同,于2016年5月26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簽訂了《不競爭協議》,協議約定,被告從原告處離職后不得到競爭性單位工作,其中明確列明的競爭性單位包括優酷。被告于2017年8月4日主動辭職,原告分別于2017年9月27日、2017年10月18日向被告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被告離職后,原告在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顯示被告已經入職優酷。
原告認為,優酷公司與原告均為國內主要的經營互聯網文化、娛樂、視聽業務的企業,美國服務器租用,具有競爭關系,被告在原告公司任職期間掌握大量商業秘密,directadmin安裝,到競爭單位工作可能給原告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故起訴至法院。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