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權利和企業數據權利彼此聯結又相互沖突。問題關鍵是如何在具體的場景下,妥善劃定各自邊界和責任。
6月30日,螞蟻金服旗下用于淘寶、天貓的信用消費信貸產品——“花唄”的服務協議引發了軒然大波。對于實際閱讀比例不足5%的網絡用戶服務協議而言,這一事件堪稱異事,不免讓人“奇聞”共欣賞,“疑義”相與析。
《花唄用戶服務合同》:6月30日版VS. 7月3日版
觸動大眾神經的是《花唄用戶服務合同》中有關用戶信息收集的條款。根據第4.2條的約定,花唄用戶的如下信息均在服務商的掌握之下:
(1)所有身份信息;
(2)訪問服務商網站及服務商關聯公司網站、移動客戶端時提供或形成的任何數據和信息;
(3)所有財產信息,如店鋪/企業經營狀況、財稅信息、房產信息、車輛信息、基金、保險、股票、信托、債券等投資理財信息和負債信息等;
(4)在政府機構、行業自律組織留存的任何信息,如戶籍信息、企業工商信息、訴訟信息、執行信息和違法犯罪信息等;
(5)信用信息,如征信記錄和信用報告;
(6)社保和公積金信息、通訊號碼和費用信息以及往來通訊號碼、通話時長等通話詳單信息;
(7)銀行信息,如開卡銀行、銀行卡號、額度、還款情況等基本信息,刷卡時間、地點、金額等用卡信息。
此外,這還不是用戶一個人在戰斗,用戶的“關聯方”同樣也要提供他/她在服務商及其關聯公司、合作伙伴、阿里巴巴集團旗下公司處留存以及形成的任何數據和信息。如果這些都不足以讓你膽戰心驚的話,那么還有一條兜底條款——“其他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與您接受服務有關的信息”。
上述信息收集條款因違反《網絡安全法》第41條和《電子商務法(草案)》第46條所明確規定的“必要性原則”受到批評。“必要性”即“必不可少”之意,香港站群服務器 美國服務器,它意味著服務商所收集的數據應當為服務提供所必需或相適應,收集的范圍和數量應當與用戶使用該服務的目的相匹配或成比例。在我國的《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中,這一“必要性原則”被更精確地稱為“最小夠用原則”——只處理與處理目有關的最少信息。以此反觀上述第4.2條,法網顯然過于“周嚴”,更將信息主體擴張到“關聯方”,不但違反了合同在簽署雙方之間有效的“合同相對性原則”,更與“最少信息”相反,邊界直到所有與服務“相關”卻不一定“必要”的“最多信息”。
迫于外界壓力和業務合規的要求,7月3日,新一版的《花唄用戶服務合同》火速出爐。在這一版中,上述巨細靡遺的條款幾乎被刪除殆盡,關聯方的要求自然也不復存在,修改后的條款謹守“必要性原則”,將信息收集限定在“與服務相關的必要信息”上。盡管這次修改看起來誠意十足,可仍留有后門——其4.1.6條規定:“其他合法留存您信息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收集與本服務相關的必要信息。”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用戶對服務商調取在他方存儲個人信息的概括授權,可能帶來兩方面的風險:一是可能違反他方就信息使用的“必要性”原則,畢竟花唄服務的“必要性”并非他方服務或管理的“必要性”;二是在服務商間接收集,而非用戶直接提供的場合,用戶不可能預知哪些信息會被收集(違反“透明性原則”),也無法評估收集的后果,從而難以在知情的基礎上同意(違反“實質同意原則”)。
總之,較諸6月30日版,7月3日版的《花唄用戶服務合同》已算浪子回頭,但仍留下未了的法律難題——對于運營商來說,怎樣做才對呢?其背后的制度癥結究竟在哪?
個人信息VS.數據
無論是個人信息,還是數據,都是網絡時代帶給法律制度的新挑戰。作為回應,將于今年10月1日實施的《民法總則》第111條和第127條,分別規定了“個人信息”和“數據”。然而,對于“個人信息”和“數據”的法律定位、制度設計和保護方式,立法者均未形成共識,因而上述條款僅僅具有權利保障的宣示性質——對于個人信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對于數據,法律予以保護。但究竟何為“非法”?如何“保護”?均語焉不詳。這一立法模糊造成的問題有三: